广西武鸣区七旬老人许某在独子车祸身亡后,因与儿媳蓝某就赔偿款分割产生分歧,被蓝某拒绝探望年仅六岁的孙女珊珊,多次协商无果后,许某于2025年7月向武鸣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蓝某每月第一、第三周的周六配合其探望孙女,每次不少于两小时,蓝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承办法官走访了解到,许某早年丧偶,未再婚,独自将儿子小许抚养成人;小许与蓝某婚后育有一女珊珊,一家三口原与许某同住,祖孙感情深厚,小许去世后,保险公司及肇事方共赔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一百一十余万元,款项汇入蓝某账户,许某提出其中应包含其作为死者父母的份额,蓝某则认为老人有退休金且未与儿子共同负债,拒绝再分,双方矛盾激化后,蓝某带女儿搬离原住处并拉黑老人电话、微信,许某多次前往幼儿园门口守候亦被园方以“非监护人”为由劝离。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现行法律虽未在民法典中直接规定“隔代探望权”,但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确立的探望权制度旨在保障未成年子女与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情感联系,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直系血亲,其身份关系不因子女去世而消灭;在父或母一方死亡的情形下,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探望,既是亲情的自然延续,也能为未成年人提供多元情感支持,结合公序良俗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认定许某的请求具有正当性,在不干扰珊珊正常生活、学习的前提下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蓝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上午九时将珊珊送至武鸣区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门口,交由许某探望,时间为上午九时至十一时;探望结束后由蓝某接回,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珊珊生病住院,可顺延一周;若遇极端天气、疫情防控等不可抗力,双方可协商调整探望方式,但不得无故拒绝,判决同时指出,探望期间许某应尊重蓝某的监护权,不得向孙女灌输不利于母女感情的言论,蓝某亦不得教唆孩子仇视祖父,否则对方可申请法院变更探望方式或中止探望。
宣判后,蓝某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判决已生效,主审法官在判后答疑中表示,该案系广西首例以判决形式明确祖父母享有隔代探望权的案例,既回应了老龄化社会“失独”老人的情感需求,也为同类纠纷提供了可复制的裁判思路,法院已向当地妇联、关工委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建立探望监督人制度,由社区工作人员或第三方社会组织对探望过程进行记录、评估,确保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许某已按判决在9月、10月两次见到孙女,社区志愿者反馈,珊珊对爷爷仍有记忆,见面时主动拥抱并展示在幼儿园获得的奖状,祖孙相处融洽,蓝某亦通过社区表示,愿意在赔偿款问题上接受调解,逐步修复家庭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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